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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信息
发布时间: 2008-03-07
   今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第五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全文涉及的政策性要求和措施有40多处。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主要扶持政策有以下几项:
    一、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
    1、加大种粮直接补贴力度
    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省财政对早稻种植者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提高种粮大户直补标准,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8年度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县(市、区)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通”等形式发放给种粮农户。
    2、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订单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
    继续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不低于75元、中晚籼稻不低于76元、粳稻不低于79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稻谷,于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订单”,凡市场价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适当提高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其中省委托金华、衢州两市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提高到每50公斤9元,其他地区提高到每50公斤7元。收储企业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清册。继续实行“订单粮食”预购定金政策。
    3、提高水稻良种补贴标准
    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省财政给予的良种补贴提高到每亩10元。各县(市、区)水稻补贴品种采取“择优上报、由省核定”的办法确定,并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将2008年度省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根据农户购种与实际种植面积相挂钩的办法,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
    4、继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质、高产、多抗、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晚稻新品种。对推广新品种面积大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育种攻关。加大优质高产新品种的试种、示范和推广力度。
    5、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加大水稻轻型栽培、强化栽培、单季晚稻“五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2008年力争推广水稻强化栽培技术200万亩、单季晚稻“五改”技术600万亩。
6、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继续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大力推广应用水稻育秧、插秧机械化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标准,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或接受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农民,继续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亩4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7、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
将水稻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必保品种,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财政给予75%的保费补助。财政补助部分,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二、生猪生产的优惠政策
    1、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2007年起,国家、省确定的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补贴标准,已全部发放农户手中,2008年国家、省又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
    2、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补贴。从2007年起,国家、省确定的每头能繁母猪保险标准投保1000元,保费60元/头·年,养殖户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只需出20%的保费。
    3、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从2007起的3年内,对在山区、半山区及丘陵地带发展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生猪生态养殖场给予扶持等。对符合省定建设标准,并已列入省补助项目的,市财政再给予省补助金额10%的奖励;未列入省补助项目但符合省定建设标准,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个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小区。从2007年起的3年内,对年新增出栏数在5000头以上的猪场及养殖小区,列为市级补助项目,由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测算标准按新增出栏生猪投资额为1000元/头计)。并对列入国家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市财政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央补助金额的15%。
    三、奶业生产的优惠政策
    1、建立奶牛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对养殖场(户)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进行奶牛品种改良的,由省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2支冻精、每支冻精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奶牛良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2、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并在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支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各地要积极发展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装备先进、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化奶牛养殖场,省政府将进一步整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奶牛示范养殖场建设。奶牛养殖场(户)养殖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
    4、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新发展规模养殖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奶农专业合作社),省财政将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省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省乳品加工企业,按用于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四、农机购置的优惠政策
    今年中央财政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将大量增加,2008年我省的中央专项资金将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奶业生产机械、水产养殖生产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等10大类33种机具。详细补贴机具种类可在温州农业信息网2008年春季农业信息发布会专题栏目中查询。
    补贴标准如下: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最高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和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补贴限额提高到8万元。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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