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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07-03-16

  当前,我县春耕生产临近,县种子公司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种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以下6个方面事项:

   一、要向合法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不要随意购买游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合法的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是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种子公司及委托的代销点,种子代销点须持有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种子代销委托书,《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代销包装种子”。
  二、要购买包装规范的合法的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的种子。合法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必须是经国家或浙江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应有品种审定或认定编号。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种子包装袋表面应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识、国家审定或省农业厅审(认)定的有品种审(认)定编号等。
  三、要仔细查看种子的光泽、饱满度、纯度、霉变情况、种子的生产日期、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有疑问的要及时查询,以免造成失误。
  四、要了解购买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根据田块的肥力情况、茬口安排和所在地方的气候特点,因地制宜选购品种。并要严格按种子包装袋或售种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上载明的栽培要求种植。
  五、要向售种者索取有关的购种凭证和品种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有关资料,并在播种后将种子包装袋和购种凭证、资料一起保存,以备发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为索赔的依据。
  六、发现所购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时,要持售种者出具的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等,要求售种者赔偿损失。如售种者不能在田间现场保全期间赔偿或田间鉴定、测产,要及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经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等仍不能得到赔偿或认为赔偿不合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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