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1、国务院(87)《兽药管理条例》第3、6、11条;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3、农业部(89)《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兽药生产: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兽药经营: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技术人员职称证、安全、卫生制度、场所、设备资料。
许可程序:1、受理;2、审批或审核上报。
收费标准:50元/本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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