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2款;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26条第2款;3、《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4、5、6条第l款。
申请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1、人员要求:符合规定的兽医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资格证书;2、设施要求:有固定的、离开居民区、幼儿园、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地、饲养场、水源50米以外的诊疗场所,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配有药品柜、冰箱、药箱、显微镜和其他最基本的诊疗器械;3、有与诊疗服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4、必须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5、兽医人员具有所在地居住证,并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
申报材料:1、申请书;2、健康证;3、兽医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许可程序:1、受理;2、核准。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