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2、浙农专〔2001〕114号《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3、省实施办法第24条;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申请人:从事饲养、经营、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1、动物饲养场、家畜配种站和供精站、家禽孵化厅(场、坊)、屠宰场(厂、点)、经销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动物产品贮存、交易场所、加工动物产品等规定的条件;2、有固定的加工场所,布局和建筑设施符合;3、有污水、污物和下脚料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有清洗、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5、有采购登记档案制度等。
申报材料:1、场所与主要防疫设施材料;2、卫生防疫制度书面材料;3、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1、受理;2、核准。
收费标准:1、接种疫苗大类30元其他0.1—1.5元;2、驱虫0.1—1.5元;3、药浴0.8—2元。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